医疗纠纷:腹痛患者拒绝医方转上级医院建议,自行回家后死于心梗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8日早8点多,因张某胃疼,原告白某某带着张某到被告某区安某某某诊所处就诊,被告安某某给张某量了血压之后,开具庆大霉素、维生素B6、维生素C、碳酸氢钠进行输液,输完液10点多张某从被告某区安某某某诊所回家。
原告称张某回家后精神状态不好卧床休息,在此期间没有想到要去医院治疗的事情,张某有8年高血压病史,一直在服用高血压药物,在家卧床休息期间张某大喊一声,原告查看时已经昏迷失去意识;
随即在12:42分左右拨打120联系急救人员,某市某区医院急救人员前往救治,经急救无效宣告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共计513674.82元。
二、被告某区安某某某诊所、安某某共同辩称
1、原告起诉状中称:“2022年9月8日,张某因胃部疼痛到被告某区安某某某诊所输液”,张某及家属一直称没有疾病史及药物过敏,被告安某某详细询问了张某胃疼原因,疼痛部位,原告称张某一早吃了一块月饼,胃不舒服;
后白某某来到诊所,安某某和白某某再次确认张某是否有病史,是否需要去上级医院治疗,白某某否认。于是安某某根据张某自诉的症状给予用药庆大霉素、维生素B6、VC、碳酸氢钠的输液对症治疗,在整个输液过程中,安某某三次观察张某身体状况,张某未曾有任何不良反应。
从诊所视频可以看出,张某自行离开诊所,离开时病情明显好转,离开诊所2个多小时后宣告死亡,期间是否进食或者发生刺激病情的事件是无从得知的,安某某已经做到与其医疗机构能力相当的职责,不存在未采取转院措施的过错。
2、众所周知,诊所与医院不同,病人根据病情选择诊疗机构,不严重的情况下,选择诊所,诊所会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检查用药,而医院会对病人检查后再治疗,安某某诊所是一家位于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诊所;
如要达到一般医院对病人的治疗要求,大多数病人会因价格过高不接受,诊所就没法经营,如果病人病情严重,没有去上级医院治疗,病人及其家属自身就存在过错,原告认为安某某诊所因没有做心电图从而导致对张某病情发作及时做出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

被告认为,没做心电图的原因是对于基层个体诊所,高新区卫健委职能部门未要求须配备心电图仪,从而没有心电图仪所致,并不是医方在具备心电图检查的条件下,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做心图而出现的过失行为,因此没有做心电图不能定为被告的过错行为。
3、鉴定意见描述,可得出患者12点57分死亡时心脏细胞镜下表现符合心肌死2小时后的表现,因此可得出患者8:23就诊和10点钟离开时并未出现心肌梗死,也就不在在漏诊、误诊的过错,安某某的医疗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4、综上所述,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没有及时完成门诊病历的过错,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法院按照医疗损害处理办法中有过错而无因果关系的原则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张某符合在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管腔Ⅳ级狭窄基础上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后心包填塞而死亡。
四、鉴定意见
张某,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某区安某某某诊所在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未书写门诊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
2.对本例腹痛患者未进行相关鉴别诊断,如心电图等(无条件时应转往上级医院);
3.未行心电图检查,以排除急性冠脉综合征;
4.医方陈述意见中关于告知患者及家属去某市某区医院检查,患者及家属拒绝情况,因未见建议转往上级医院及拒绝转院相关风险告知并取得患者及家属明确知情同意记载,且医方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无相关证据,因此无法采信;
5.对本例血压160/100mmHg患者未给予相关治疗及血压监测。
六、法院判决
2024年4月10日判决,被告某区安某某某诊所、安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32523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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