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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完了病人,6小时内必须要写完病历,歇都不能歇

发布于 04-12 · 浏览 1501 · 来自 Android · IP 广东广东

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书写和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该文件强调病历的书写必须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该《规范》要求,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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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原卫生部给出了解释:病历是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是确定诊断及制定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依据;在任何医疗纠纷中,病历都是重要的第一手法律材料。

最后编辑于 04-12 · 浏览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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