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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31岁患者,肾移植8年后死亡,起诉医院获赔64万。

发布于 04-10 · 浏览 1.1 万 · IP 浙江浙江

患者孟先生(31岁),8年前接受肾移植术,术后一直免疫抑制治疗。因“肾移植术后8年1个月,发现肌酐升高1周余”入住市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病区住院治疗,查体无明显异常,初步诊断:1、移植肾功能不全;2、血肌酐升高;3、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4、表面抗原携带者。

住院第6天晚上,患者左膝关节痛,伴发热(38.5℃)。第7天下午,危急值报血培养见G+菌,予以头孢曲松钠/他唑巴坦粉针。第8天凌晨,患者左大腿内侧及腹股沟区暗紫色,局部皮温增高,腹股沟下局部皮肤溃破,少许渗出,大腿内侧皮肤局部张力性水泡形成,考虑蜂窝组织炎予以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万古霉素,并于当日下午行“切开引流术”。第9天6:50,患者心率下降,血压测不出,即心肺复苏,7:50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1、坏死性筋膜炎。2、脓毒症。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长期应用免疫抑制剂可导致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存在全身严重感染高风险,医方没有足够重视。且对患者严重感染未予以高度关注,抗生素应用延迟。血常规发现严重感染征象(白细胞11.7610E9,而正常值为3.5-9.5;中性粒细胞比例80.7,而正常值为40-75;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为9.4910E9,而正常值为1.8-6.3),但医方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及时应用抗生素进行治疗。医方对坏死性筋膜炎手术治疗不够及时。坏死性筋膜炎治疗的关键是早期彻底清创手术……医方当时考虑“痛风”缺乏诊断依据,直至第8天下午才行“切开引流术”, 明显延迟。但患者肾移植术后接受免疫治疗长达8年,导致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发生严重感染的几率高,一旦发生全身感染病情危重,救治难度大、效果差,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医疗结果本身具有相应的不可预测性和高度风险,考虑到患者自身的疾病基础及医方的过错,酌情确认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医方不服,提起上诉。医方认为鉴定意见基本上引用的资料只是教科书对于该病种的描述,而缺乏相关的抗生素使用指南以及坏死性筋膜炎手术的诊疗行为规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次要责任不应定为40%的责任,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指南建议是30%。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编辑于 2 天前 · 浏览 1.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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