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与关怀同行,为患者提供知情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所在科室为了满足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做了哪些努力?
先晒晒我们科室:
1.全部签署“白纸黑字”书面同意书,科室配录音笔,必要时电话也可录音,还可以请第三方参加。
2.患者签署知情告知书/同意书时,必须手写:“了解病情及诊断、治疗方案与风险、替代方案与利弊,同意.......手术”一行字并签名、写日期。
3.受委托人的范围限定在近亲属,必须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关系、备注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携带身份证就必须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4.设立专门的谈话室,有录像功能,配备有移动电脑和人体模型。
5.知情同意书的推荐方案、次选方案、替代方案必须齐全;
大家还有哪些措施来落实这条法律法规?欢迎分享
最后编辑于 04-01 · 浏览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