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患者已死亡,家属要求继续抢救,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这是近期又一起被热议的案件,因出诊120时,患者已死亡,家属要求继续抢救,但120医生无执业医师资格,抢救后无效,患者判定院前死亡,之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万。

患者诊疗经过
患者曹女士(62岁)此前因“进食哽噎感1月余”到市医院内科住院治疗21天。病情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旋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为:继续院外药物治疗,胰岛素辅助降糖;病情变化及时复诊,1周后复诊等。
住院治疗情况:
住院医生:贾某某(执业助理医师)
主治医生:张某某(副主任医师)
治疗措施:动态监测血糖,胰岛素辅助降糖,抑酸、护胃、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对症支持治疗,并给予抗霉菌药物应用等。
出院日期:2020年9月25日
出院时病情:好转,大便正常,无腹痛腹泻,肠鸣音正常;复查胃镜示:食管未见异常,慢性浅表性胃炎。
出院后情况:
2020年9月27日上午,曹某在家中昏迷,家人拨打120急救。
当日商丘市某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姜某,王某”。因此时间段急诊科有一急诊病人正在救治,根据电话内容患者家属诉患者心跳骤停一小时余,由王某(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及护士及时出诊。
到达现场,经询问其家属患者心跳骤停一小时余,经查体,心电图呈一条直线,颈动脉无波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扩大,应家属强烈要求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期间护士给予5%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复方肾上腺素1支,患者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临床诊断“院前死亡”,家属签字后,出诊医务人员于10:56返回医院。患者当日火化,未做尸检。
因此次出诊医师王某暂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情况下出诊,对此事件,经商丘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对医院的调查取证,2月15日,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对商丘市某医院作出「罚款三千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医院了解此情况的第一时间,已停止王某在急诊科的轮转工作。
原告家属在上诉请求中称,直到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后,才确认王某不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证书。
家属上诉:
患者死亡后没多久,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市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120万,并对此前为患者进行过住院治疗的医生和120出诊的王医生进行了追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案由显示,患者死亡后,家属多次举报、信访,后经市卫健委查明:
一、120出诊的王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但他却当场对患者进行了抢救,这是违法违规行为;
二、患者此前在市医院住院治疗时,为患者看病的贾医生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这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在诊治患者时使用没有资质的医生,市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生命,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应负全责。
医疗司法鉴定&一审判决结果
在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让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出诊120急救、医务人员贾医生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为患者治疗有住院病历、住院病人告知书、出院证医师签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医方责任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发起二审上诉:
患方认为,两个医生都没有医师资格,医院应该负全责。
医院认为,院方无责任。医生对曹某住院期间的诊疗救治行为均无不当,亦没有发生医疗损害,更没有因此导致曹某的死亡。
1、患者出院时病情有所好转。 2、患者为院前死亡。3、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时间不明、死亡原因不明,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家属上诉理由:


院方理由:

患者死亡责任到底要如何划分?二审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林某丹、林某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商丘市某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丹、林某法因曹某芳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9,593.735元。
判决理由:
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认定。
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进行了调整,从17年改为18年,基于2022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7元的标准,重新计算了赔偿金额。
其他赔偿项目如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维持原判。
医疗过错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由于曹某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导致多次司法鉴定委托被退回,故曹某芳死亡与某某五院之间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
在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以同等原因力为适当,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查明事实,医院在组织对曹某急救过程中,委派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王某对曹某急救。
2、且医院一审中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该医院的医务人员贾某无医生执业资格,参与曹某芳病情的治疗。
故医院参与曹某诊治和急救的工作人员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二审法院据此推定某院对曹某芳死亡存在过错。
这件事值得引起医生同行们注意的问题是,
1、管床贾医生应该担多大的责任?
首先,“医疗事故”和“违规行医”性质不同
我们都知道,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医疗活动,但是在大型医院是不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些简单的医疗操作,这包括诊断和治疗一些常见的疾病或症状。
但是,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单独执业,也不能进行复杂的医疗操作或独立开设个体诊所。因此,执业助理医师想要治病救人,那是有严格限制的。
2、没有医师证,出诊120时能否参与抢救?
按照本案,很明确的结论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执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题外话,目前临床上让规培生参与管床病人的屡见不鲜,这种怎么算?
还有如果前来的抢救的不是120医生,是看大门的保安,人家好心来抢救,是不是也要起诉保安没有医师资格证?保安本来就没有医师资格证,人家属于见义勇为,是来帮助你的,如果你去起诉帮助你的保安,这就属于没有一点仁义道德。
放在医生身上,同样是帮助你,他没有医师证,怎么反倒成了一个被讹钱的把柄呢?如果是高铁/飞机上遇到需要抢救的患者,在执业地点之外,你会挺身而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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