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诊断不足、检查延误、诊疗过错影响生存期,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涉及患者权益与医疗机构责任的平衡。
一起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让涉事的医疗机构蒙受名誉和经济损失。
本案围绕一起因术前诊断不足、治疗不及时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展开,揭示了医疗行为、患者配合及法律判定之间的复杂关系。以下从诊疗过程、责任划分及法律启示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类似纠纷提供参考和警示。
一、诊疗过程
周某因头部持续性钝痛、头晕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至 2 月 26 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病变及多发腔隙性脑梗死。
期间在局麻下脑血管造影,结果显示脑血管走形正常。
进行了肺部肿瘤标记物检查和胸外科会诊,以筛查颅内占位的来源。
2月16日,进行了枕下旁正中入路经皮层造瘘小脑占位切除术,术后病理提示考虑高分化腺癌,消化道来源可能大。
医院拟进一步进行腹部平扫+CT 检查以明确诊断被家属拒绝,周某及家属随后要求出院。
同年 5 月 19 日至 6 月 2 日,周某因右下腹疼痛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并于 5 月 25 日进行了腹腔镜右半结肠切除术。出院诊断为:升结肠恶性肿瘤;肠梗阻;脑继发恶性肿瘤等。
2022 年 7 月 2 日,周某某在家中病逝。
二、患方诉求
患方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在术前诊断错误,未查明肿瘤原发灶,错误地实施了手术,术后也未及时告知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周某某死亡,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3.7万余 元。
三、医方答辩
医院辩称,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其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仅是缩短了周某某的生存期,并非直接导致周某某死亡。周某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疾病,而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
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不存在实质过错,建议按照 20%-3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周某某死亡后未经尸体检验明确其具体的病理学死亡原因,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分析其因升结肠癌病情进展,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不全面、检查不规范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原因。
患者因结肠癌进展导致多器官衰竭死亡,IV 期晚期结肠癌的临床预后本就较差,医院行为主要缩短了其生存期。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周某某生存期缩短,应承担 40% 的责任。
死亡赔偿金依据患者 5 年相对生存率计算,而丧葬费因与医疗过错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律分析
1.诊疗过错分析:
1.鉴别诊断欠全面:
周某某入院时,医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病变及多发腔隙性脑梗死,但未对颅内占位的疾病进行全面的鉴别诊断。
2.术前检查不规范:
医院对周某某入院前后血常规检查提示血红蛋白指标偏低,存在轻度贫血,但未进行原因筛查,
住院期间忽略了大便常规检查,未排查可能的消化道病变,存在明显疏漏。
3.对肿瘤原发灶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欠积极及时:
周某某小脑占位切除术后,病理回报考虑为恶性肿瘤,消化道来源可能性大。医院虽建议进行腹部CT检查,但遭家属拒绝后,未积极采取其他措施明确诊断,也未及时邀请其他科室会诊。直至周某某出院,仍未完成腹部增强 CT 检查,仍未明确肿瘤原发灶。
4.术前知情选择告知欠全面:
《神经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缺乏关于替代治疗方案的详细说明、利弊权衡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也缺少了委托人的签名或手印,授权文书存在瑕疵。
5.术后病情告知和必要检查告知不全面、不到位:
周某某出院时,医院建议其继续住院治疗明确原发灶,并建议行肠镜检查,但是未明确说明进一步检查的重要性,也未充分告知患者和家属尽快明确肿瘤原发灶的紧迫性。 《出院记录》和《病人终止治疗、出院、转院志愿书》缺乏对患者病情的详细交待,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
总之,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不全面、检查不规范、治疗不及时以及告知不到位等过错,这些过错与周某某生存期缩短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责任划分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周某某死亡后未经尸体检验明确其具体的病理学死亡原因,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分析其因升结肠癌病情进展,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由于患者升结肠恶性肿瘤病理分期为pT4 N2 M1,属于IV期晚期结肠癌,临床预后较差,因此其损害后果为**缩短了生存期。患者所患疾病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大小为次要。
某医院存在鉴别诊断欠全面、术前检查不规范、对肿瘤原发病灶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欠积极及时、术前知情选择告知欠全面以及术后病情告知和必要检查告知不全面不到位等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所患疾病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大小为次要。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医疗行为次要作用,酌情确定某医院对患方的损害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死亡赔偿金:
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周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过错程度为次要,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为周某某生存期缩短。
周某某死亡原因系由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诊疗风险和内蒙古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等多种原因综合所致,并非仅是由于内蒙古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单独导致。
某医院主张周某某的死亡并非医院直接导致,而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院的诊疗行为只是缩短了周某某的生存期,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指出,周某某所患升结肠恶性肿瘤属于IV期晚期结肠癌,5年相对生存率仅为14%。
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5年生存期计算。
4.丧葬费:
关于丧葬费,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为缩短生存期,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周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丧葬费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并无关联,因此不予支持。
周某某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所患的升结肠恶性肿瘤,而非某医院的诊疗行为。 虽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的过错只是缩短了周某某的生存期,并没有直接导致其死亡。
本案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 侵权责任法要求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周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过错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丧葬费不应由医院承担。@丁香通讯员
最后编辑于 2024-12-17 · 浏览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