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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专利会出现大批量的非正常申请?一文带你全面了解专利非正常申请

发布于 2023-12-02 · 浏览 6505 · IP 日本日本
这个帖子发布于 1 年零 156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早在去年11月份,就向园友们说明了专利大批次的非正常申请。

快讯:医疗类专利大地震,高校或者医院为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被“一刀切”非正常申请

在那之后,不仅实用新型受灾,近期连发明专利也被“一刀切”式的非正常申请。很多人会认为非正常申请等于驳回,其实并不是。驳回与专利质量关联很大,而非正常申请则是与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关联更大。

一、非正常申请的由来:

1、2007年10月1日,《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令第45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2、2017年4月1日,《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5号),修改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3、2021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4、2021年3月11日,《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二、非正常申请的通知方式:

1、国知局发送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

2、工商局电话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通知发明人;

3、国知局发送具有非正常申请倾向的审查意见,如:功能无法实现,简单技术问题复杂化等;

4、审查员在专利答审环节中,电话通知专利涉及非正常申请,审查员建议发明人撤回。

三、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中常收到的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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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后的处理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

五、针对不同形式非正常申请通知的处理意见

1、国知局发送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

撤回或准备申诉材料

2、工商局电话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通知发明人;

各地工商局处理方式有差异,一部分同意申请人提交申诉材料,大部分都是强制要求必须撤回

3、国知局发送具有非正常申请倾向的审查意见,如:功能无法实现,简单技术问题复杂化等;

正常审查意见答复,可以和审查员主动电话沟通,有答复过的可能性

4、审查员在专利答审环节中,电话通知专利涉及非正常申请,审查员建议发明人撤回

一般可以商量,最好恳请审查员直接驳回,保护申请人、发明人资质。

六、申诉需准备的证明材料

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例如,申请人简介、发明人履历、研发投入(研发设备采购、人才引进、平台搭建、委外开发、研发成果)、荣誉资质、承接的各级科研项目等。

(2)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例如研发过程进行记录建档和管理的相关制度、项目立项报告、审批决议、效用成果、结题报告、测试过程记录(如记录的表格、笔记、测试的报告、验证报告、照片对比图等)、项目的会议纪要(重大技术问题讨论纪要、跟进解决技术问题的记录文件、会议照片等)等。

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产品研发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公司经营的相关产品、已经布局的相关专利、已授权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等。

七、减少专利非正常申请的建议

1、已授权的专利按时缴纳年费

2、同一申请人的专利不要集中申报

3、大专院校、医院、个人作为申请人,是非正常申请的重点排查对象

4、有研发投入,有一定数量的参保人数,有一定数量按时缴纳年费的在权专利,申报专利方向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申请人资质,不容易非正常

5、高水平高校、研究所不容易非正常

6、申请的专利尽量和申报的课题相关,方便申诉时提供证明材料

考虑到目前专利风波不断,后续将会开启更多专利方面的资讯和方案建议。

最后编辑于 2023-12-02 · 浏览 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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