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孕妇服用中药导致胎儿死亡的纠纷案例
案例:
一孕妇,38岁,因鼻塞、咽痛、咳嗽到某中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医生为患者做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单活胎,胎儿脐动脉血流指标正常。医生临床诊断孕妇为外感(证),肺阴虚。
开具中药处方:白薇10g、大枣10g、生姜3g、天花粉10g、麦冬10g、北沙参20g、百合10g、防风10g、射干10g、桔梗10g、薄荷6g、玉竹10g。(均为免煎颗粒)医嘱:冲服,每次1剂,每日日2次,服3天。
孕妇当日服药后,隐隐感觉肚痛,服第二剂后,腹痛加重并腹泻,第三剂未服,一天后感觉胎儿无动感,但孕妇没有在意(认为B超检查正常),直到服药后第四天,原告感觉胎儿还无动静,感觉胎儿异常,再次到该就诊中医院做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妊娠,单死胎,建议引产。孕妇于当日到上级医院住院做引产手术。事后起诉中医院用药错误,导致胎儿死亡,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中医院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2,4000元。
纠纷辨析:
从中药处方分析来看,处方中有中药天花粉。天花粉无毒,味苦寒。天花粉的药理作用:清热泻火。近年来有临床皮下或肌内注射天花粉蛋白,用于引产和终止妊娠;因此一些中医药学教材把天花粉归类为孕妇忌用或慎用药物。故临床应用时,为安全起见,对孕妇应当避免使用。
根据孕妇主诉,无依据说明胎儿死亡与外伤、病毒感染及服食其他药物有关。原告服食的药物中有忌用天花粉,天花粉蛋白经胃肠吸收后,直接作用于胎盘滋养层细胞使之变性坏死,导致胎儿死亡的因素不能排除。
故此,该中医院在为孕妇的治疗用药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在诊治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然而,孕妇(孕3产2)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孕妇,在服食中药后出现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不及时返回医院复诊查明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该中医院过错责任参与度41%-60%。最后协商为50%。

最后编辑于 2023-07-05 · 浏览 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