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lBM女白领地铁口猝死案法律专家意见及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被迫休庭


2014年2月,IB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猝死深圳地铁站,家属将地铁集团告上法庭,但双方均不服判决,2015年4月16日进行二审。
35岁的IB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去年2月猝死深圳地铁站。梁娅父母将深圳地铁集团、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一审判决地铁方对梁娅的死承担30%责任,赔偿30多万元。梁娅家属及地铁集团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4月16日)此案二审开庭。由于梁娅家属情绪激动,法庭秩序大乱,庭审无法继续,法官宣布休庭。
事件回顾: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其间未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11点18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梁娅已死亡。梁娅父母认为深圳地铁集团、深圳市急救中心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而致人死亡。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娅系猝死;但由于未做尸体解剖,无法确定具体原因。但梁娅乘坐地铁集团运营的地铁,地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对梁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首先拨打110报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故认定被告地铁集团担责30%,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
地铁集团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没有区分地铁车站的付费区域与非付费区,该集团认为对于地铁进出站口等非付费区,该集团的管理权限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市政道路的管理权限是一样的,有人在道路上因病死亡道路管理部门显然不应当承担责任。该集团认为,只有在付费区内,地铁集团依据客运合同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由于梁娅的家属不同意尸检至今无法确认梁娅猝死原因,以至于无法查明梁娅的死亡与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行为是否有直接关联,梁娅的家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不能因此推断地铁集团对梁娅的死负有责任。
梁娅家属上诉理由:她倒地时还在哭 若抢救及时或不致丧命
二审开庭。梁娅的家属拿出了新证据。梁娅的姐姐说,律师调阅卷宗时发现事发时地铁站女员工与深圳市急救中心的对话记录。当时女报警人称,“叫她(梁娅)了,她只在哭。”随后女报警人还强调,“对,一直在哭。”家属希望以此证明,梁娅并非真的“猝死”,从倒地到死亡这段时间,地铁工作人员应采取更多的施救措施因此应负80%的责任。
二审开庭后,由于梁娅的家属情绪激动,法官宣布休庭。2015年至今没有任何开庭的消息,是否庭下调解不得而知。
最后编辑于 2022-06-16 · 浏览 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