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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抗磷脂综合征

发布于 2021-09-26 · 浏览 1089 · 来自 Android · IP 上海上海
这个帖子发布于 3 年零 254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相关诊断分五种

原发性APS的诊断主要依靠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还必须排除其他自身免疫病和感染、肿瘤等疾病引起的血栓。当患者出现中高滴度抗心磷脂抗体(aCL)或狼疮样抗凝物质(LA)抗体,并有以下情况时应考虑APS可能:

一、无法解释的动脉或静脉血栓。

二、发生在不常见部位的血栓(如肾或肾上腺)。

三、年轻人发生的血栓。

四、反复发生的血栓。

五、反复发作的血小板减少。

六、发生在妊娠中晚期的流产。静脉血栓需与蛋白C、蛋白S和抗凝血酶Ⅲ缺陷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纤溶异常、肾病综合征、阵发性夜间血红蛋白尿、白塞病及与口服避孕药相关的血栓等疾病相鉴别。动脉血栓需与高脂血症、糖尿病血管病变、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血管炎、高血压等疾病相鉴别。

根据2006年悉尼标准,相关诊断主要包括:

一、确诊APS:有血栓形成或反复流产,aPL阳性。

二、可能APS或前APS:指aPL阳性,临床表现提示APS,如网状青斑、舞蹈症、血小板减少、流产和心脏瓣膜病变,但尚不符合诊断标准。

三、血清阴性APS:有典型的APS临床表现,如动静脉血栓、病态妊娠,但aPL、抗β2GPI抗体和其他实验室检测的aPL均阴性。

四、无症状APS:aPL阳性,但无相关临床表现。

五、微血管性APS:指无大血管血栓形成,而表现为微血管血栓和aPL阳性,包括TTP、溶血尿毒综合征(HUS)、灾难性抗磷脂抗体综合征(CAPS)、HELLP综合征(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孕妇治疗禁用华法令

对APS的治疗主要是对症处理,防止血栓和流产再发生。一般不需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非是继发性抗磷脂综合征等特殊情况。抗凝治疗主要应用于aPL阳性伴有血栓的患者,或抗体阳性又有反复流产史的孕妇。对无症状的抗体阳性患者不宜进行抗凝治疗。需要注意的是,常用抗凝药物华法令有致畸作用,孕妇禁用。

APS孕妇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既往无流产史,或妊娠前10周发生的流产,通常以小剂量阿司匹林治疗。

二、既往有妊娠10周后流产病史,在确认妊娠后,应使用肝素直至分娩前停用。

三、既往有血栓史,在妊娠前就开始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

四、产后治疗,由于产后3个月内发生血栓的风险极大,故产后应该继续抗凝治疗6~12周,如果可能,在产后2~3周可以把肝素改为华法令。华法令与肝素都不影响哺乳。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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