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药学笔记9——关于限度的一些思考

时间:2021.06.17 天气:凉快
对于昨天发布的等片重、处方相似、溶出曲线相似,有些同学发现微溶于水的药物,10%载药量与30%载药量的处方,溶出相差15%,是否可以接受。
那我们会在哪些场景用到这个限度:
1、大规格BE,豁免BE。
2、日常校验放行,溶出度限度。
【对于豁免】
对溶出曲线的要求是小规格与大规格相比,f2大于50。我们仔细研究f2的计算公式可以发现,对于选点比较少的速释制剂,相差10%时,f2在五十左右。但对于取点比较多的缓释制剂,由于分母的n比较大,可以在15%范围内,f2大于50。
所以,载药量为10%~30%,溶出相差15%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从豁免的角度来看,这个等片重、处方相似的处方,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被豁免,因为填充剂(非控释)的用量变化为20%,超出了中等变更不大于10%的要求。
即10%载药量相对30%的载药量,虽然溶出曲线符合豁免要求(f2大于50),但辅料用量超限,依然没有意义。
那么唯一存在有意义的情况是,BE规格为20%,这样非控释辅料的用量刚好在10%。勉强及格。
【对于溶出放行】
根据相关指导原则,溶出度一般订为,假如8h 释放50%(BE批),则溶出限度你可以订为40~60%,即50±10%。
如果你以30%载药量为中心点(假如是8h 50%),那么10%载药量的释放相差15%,即10%载药量的释放为65%,那么就超出了40~60%的限度。
那么有没有解决办法呢?
1)以20%载药量的释放度作为均值,然后范围为均值±10%;
2)查看USP的缓释片的溶出度限度,可以看到,某些品质,溶出度限度订的很“神奇”,一个规格一个限度。当然,订这样的限度,肯定是需要跟监管部门反复讨价还价的。
最后编辑于 2021-06-17 · 浏览 1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