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周期健康保障有了更多法治力量
《民法典》中的医疗实务 ①
全周期健康保障有了更多法治力量
健康报, 2021 年 6 月 3 日 星期四(7)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 刘鑫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已近半年。《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很多章节条款与医疗卫生行业息息相关。从本期开始,本版开设“《民法典》中的医疗实务”专栏,针对医院管理重点、医患关系痛点、行政和司法处理难点等,邀请业内专家解析相关法条,分析典型案例,为医患双方权益提供更多法治保障。
对于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保障,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全周期保护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主要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方面。在诊疗活动中,更多涉及的是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将生命尊严
引入生命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条将生命尊严引入生命权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所谓生命安全,就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也即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维护权。所谓生命尊严,一是维护生命存续的质量,从出生、幼年、成年到老年,每个阶段都要使人活得体面且有尊严;二是自然人不仅要有尊严地活着,而且还要有尊严地离世。
例如,现实中,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当现有医疗技术无能为力时,怎样维护患者的生命尊严,是摆在社会、法律面前的难题。对生命权的权利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为制定安宁疗护、临终关怀、放弃治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依据,以规范临床上放弃治疗的情况,化解相应的风险。
禁止商业化利用
人体及其组织
《民法典》在物质性人格权的规定中,将身体权的地位移至健康权之前,充分体现了对身体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可以说,身体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规定是最为充分的,主要涉及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六条、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具有完整性和支配性的特点,公民有权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有权支配其身体各组成部分的捐赠。身体权的基本含义是,身体完整不受侵害;禁止商业化利用人体及其组织。
在侵害身体完整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同时侵害身体健康,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侵夺他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并未影响身体组织和器官整体功能,侵害的就是身体权;如果造成组织、器官功能受损甚至残疾,侵害的就是健康权。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身体组成部分可以捐献给他人,挽救生命,因而《民法典》将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基因、胚胎、遗体等均纳入身体权予以保护。
《民法典》确定身体权并规定了其含义,对医疗卫生工作具有特殊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组织、器官、遗体的捐献;
二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检查抽取的人体组织,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不得擅自留存,更不得用于与患者无关的方面,比如科研等;
三是手术切下的患者较大的组织、器官,其所有权归属进一步明确,医院处理应当征得患者同意;
四是医疗机构开展基因、胚胎、干细胞、嵌合体研究,必须符合伦理及法律,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是患者的遗体管理权、悼念权,归患者近亲属。
追求生命健康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维护身体组织、器官以及心理处于正常状态并发挥整体功能的权利。本条规定的健康权包括两方面,一是生理健康权,二是心理健康权。生理健康是指自然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功能能整体正常发挥的状态,心理健康是指能够善待自己、善待他人、适应环境、情绪正常、人格和谐的心理状态。
从侵权法角度讲,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身体组织和器官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轻者造成伤痛,重者造成残疾,都是对健康权的侵害。在诊疗活动中,过失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患者的健康,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行为本身是把“双刃剑”。医疗行为是当自然人健康权遇到了障碍,对其所提供的维护和保障健康的服务行为。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手术损伤、药物损伤等情况,都不是侵害健康权,而是旨在以较小的健康权益损害为代价,追求最大生命健康利益的实现。
从全周期健康保障角度而言,对医疗行为的实施者以及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和管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提示
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适应新的法治环境,要将维护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的法治精神融入全周期健康保障,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短板需要补齐:
如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往往分配给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部门和医务人员执行,系统流程不完善,相互衔接不畅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树立“大健康”理念,在诊疗活动中,不仅要注重当前疾病的治疗,也不能忽视患者疾病的前期预防、后期康复以及安宁疗护,满足患者对其生命、身体、健康权利的需求。
《民法典》说到底是关于“人”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人文关怀除了充分尊重患者人格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外,还应该注重有温度的医患沟通。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