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量规模的讨论
目前根据目前指导原则提到的批量规模有几种描述:中试规模,生产规模,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这三个概念一直相互引用,首先中试规模的概念是清楚的是:中试规模一般至少是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稳定性指导原则)。然后生产规模与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是不清楚的,其中涉及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在注册批生产规模一般要求有提到,即注册批均应至少达到拟定商业化批次生产规模的10%。所以我理解:
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为:拟定上市批量规模是提交申报的验证批量的10倍,他与实际申报的批量不一致,如果达到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还需变更。
生产规模为:即为注册批的规模,即上市申报的批量的规模,是拟定商业化规模的十分之一。
中试规模:即为中试批规模,为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
不知上述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战友指教!
(P.S 弱弱的问一下,注册批对于仿制药是否即为工艺验证批次,是否还包括中试批?)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