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辩论第8期】患者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医院该不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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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凌晨,覃女士到广西某医院生产,自然分娩一男婴,患儿一出生只有心跳,没有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在广西柳州市医调委的组织下,覃女士夫妇俩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约定:医院在为覃女士生产后婴儿死亡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已免除其医疗费用3933元多,另一次性补偿覃女士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协议生效后,覃女士夫妇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关于该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责任。此后,覃女士夫妇收到了补偿款。
虽然拿到了补偿款,但覃女士夫妇对患儿的死亡还是有疑惑。2018年1月,覃女士夫妇将医院告上法院。覃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存在的错误诊疗行为,造成孩子抢救无效死亡。但在事发后,医院方在没有进行相应鉴定的情况下,即得出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覃女士夫妇要求予以撤销,医院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4.3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覃女士夫妇枉顾《调解协议书》中的约定,已经违约。医院方要求覃女士夫妇返还免除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的补偿款。案件庭审过程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书中称:鉴于患儿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故其自身基础(或原发疾病)的确切诊断及病理学死因均无法做出(明确)。且医院方在对患儿持续复苏过程中,其抢救措施仍不够及时、充分,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可直接影响其救治效果,存在过错。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对覃女士与其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0%-60%。
对该结论,医院不予认可,该医院认为,覃女士夫妇拒绝对患儿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该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鉴定依据不足,他们不认可该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由此,法院判决,撤销柳州市医调委作出的《调解协议书》,扣减已补偿覃女士夫妇的2.3万余元,医院赔偿覃女士夫妇31.4万余元。
【讨论】
患者签订协议书后反悔,医院未对患儿进行尸检,你觉得医院该不该负责?
正方:应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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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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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 2019-09-03 · 浏览 1.9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