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三甲医院产检却生下畸形儿
经三甲医院产检却生下畸形儿。
—专家:超声排畸率非百分百”———-报刊文摘,2019-08-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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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转发此文?是因为当前国家二胎政策放开,高龄产妇剧增,各地都在开展围产期用药门诊咨询,临床药师介入孕妇安全用药咨询工作,各地轰轰烈烈广泛开展。
本人多次在各个媒介上,传递个人几十年孕妇用药安全咨询的体会,任何情况下,只能充分解读孕妇用药安全问题的国际国内的学术研究进展,绝不能作简单的肯定(建议保胎)或简单的“孕妇禁用”一语作否定(建议流产)等方面“肯定”或“否定”的打包票式的结论。
因为,涉及孕妇胎儿发育的不可控因素太多,就是建议“加强后续的“产前检查”“走一步看一步”的模式,也绝对保证不了百分之百的胎儿安全的保证书!
本文报告的B超检查发现不了胎儿畸形的案例,早就有发生,医院作巨额赔偿。所以,本人提醒做孕妇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工作的药师,一定要掌握解读孕妇用药安全咨询的分寸!
查历史记录:健康报,2008-6-7(7版)—产妇生下先天缺陷婴儿获赔22.9万余元。
辛老师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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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原文记录(26,国内目前对优生优育的相关报告)
“出生错误”究竟怪谁?
----一起医患纠纷引出的话题(台州日报,2008,6,19(7版)
n 2007,10,7,林某生下儿子严重腭裂,状告玉环某医院,产前保健,4 次B超,均告知胎儿发育正常,无畸形异常.索赔22万.
n 院方审诉,不存在任何过错,腭裂不属常检查范围.
n 法庭平纠纠纷,指导促调解.
法院经办人作指导性意见
n 产前检查有别于产前诊断,按《围产期管理办法》《临床持续术操作规范(超声分册)》只具常规检查义务没有专门胎儿畸形检查。
n 按《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只有在羊水过多(少)、发育异常或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触可能致先天缺陷、有遗传病家史、大于35周岁等到5种情况下有义务建议孕妇产前诊断
n 现有证据无法为常B超所检出。
n 本案不仅涉及法律、也涉及论理道德,即使胎儿异常,7个月胎儿只
n 能引产,大月份引产,应受到遣责。
n 医疗行为目前存在巨大风险,出生缺陷是个普遍性问题,让医院承担风险不利于医疗水平提高。普遍意义上讲,为避风险,医院将难以有效作为,反妨碍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警惕
n 三次开庭,多次调解,原告撤诉
法官提醒:
冷静来处理,反思互理解
n 孕妇保健期间检查过程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从概率论出发,出生缺陷有必然性。
n 法官提醒:发现出生缺陷,不要盲目轻信诉讼,现有法律理论也不能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可能导致巨额费用,更大医患矛盾,徒增心身负担,理解与和解是一条很好途径。
产妇生下先天缺陷婴儿获赔22.9万余元(健康报,2008,6,17(7版))
n 上海首例生育知情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n 一例先天性脊柱裂,状告上海某健康中心为其做产前检查10次,未告知终止妊娠,侵犯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权择,索贴272.7万元.
司法鉴定结论,患儿脊柱裂非医疗行为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是,在化验结果提示脊柱裂高风险情况下,未按诊疗常规对胎儿密切随访检查,病史中未见患者或家属签字知情书,丧失了知情选择权,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贴偿责任.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