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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速递】案例50 头孢曲松钠与葡萄糖酸钙先后静滴使用,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承担80%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17-04-05 · 浏览 2.8 万 · IP 浙江浙江
这个帖子发布于 8 年零 32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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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家属

被告:某村卫生室

一、诊疗经过

2007年9月30日19时30分,黄某到被告卫生室就诊,被告诊断为:1、上感;2、痛风?3、肾结石?,开具处方:1、5%GS250ml+头孢曲松钠3g;2、5%GS250ml+辅酶A100u+三磷酸腺苷20mg+维生素C0.5;3、10%GS250ml+葡萄糖酸钙2g,静脉滴注进行治疗。患者用药后出现畏寒、胸闷、背痛等不良反应。10月1日凌晨2时10分许,送上级医院抢救,凌晨8时06分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学会鉴定

1、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

2、因无尸检结果,死亡原因不明确,根据现有临床资料,经专家讨论死亡原因考虑可能为:A、胸腹主动脉夹层瘤破裂;B、急性血管内溶血性贫血。

3、医院对患者死亡无责任,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法院判决

虽然,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2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第一点规定:头孢曲构钠制剂说明书增加警示语“本品不能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格林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本品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在被告对患者使用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上明显有以上警示语。在通用的“静脉滴注药物配伍禁忌表”中,头孢曲松钠与葡萄糖酸钙配伍结果为混浊,也说明头孢曲松钠与葡萄酸钙不能配伍使用。

但被告医院在进行诊治时,对头孢曲松钠与葡萄糖酸钙的使用禁忌上未采取足够警惕注意义务,违反医疗规程,违规使用药物,造成黄绍勇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5,990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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