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99个案例精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14 错误诊疗、未履行转诊义务致患者延误治疗而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案例14 错误诊疗、未履行转诊义务致患者延误治疗而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一、简要案情
原告:郭X
被告:X村卫生所
2010年11月28日,原告因工作时摔伤左踝部,疼痛不能站立遂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处理意见为:1、由于骨折部位的特殊性,有关治疗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如骨折错位、关节脱位、关节功能受损、骨伤功能受损、骨伤性关节炎等)己告知病人,征得病人同意后给予治疗;2、夹板外固定;3、嘱其注意血循及神经变化,如有不适随诊;4、中药治疗;5、定期复查。由于原告腿部一直浮肿,原告于2011年5月9日至XX整骨医院就诊,CR检查报告显示:左外踝骨折,位置好,大量骨痂,踝关节内侧关节间隙增宽,余骨骨质连续,诊断:左外踝陈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后收入院治疗,2011年7月21日入院,2011年7月27日行左外踝陈旧性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1年8月25日出院,住院天数35天,出院诊断左外踝陈旧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2011年11月3日,原告入XX整骨医院行左双踝陈旧性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2011年11月18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有严重的医疗过错,不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是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创伤,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资料中未见伤后进行X线检查,无伤后X线片及X线报告单,由于缺乏X线检查,左踝关节骨折诊断依据不足;2、未经X线检查无法确定踝关节骨折的部位、性质、类型,无法确定有无关节脱位,无法进行手法复位,病历中亦无手法复位的记录;3、不经手法复位即用夹板固定,仅起到制动作用,达不到治疗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的目的,并造成后踝部皮肤压疮;4、经治卫生所给被鉴定人行夹板固定后未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作为村级卫生所,无X光机等设备,缺乏放射专业人员及防护,不具备治疗骨折的条件;5、提供的2张X线片时间分别为2010年12月25日(伤后一个月)和2011年4月7日(伤后5个月),本次阅片示左外踝上斜行骨折,左踝关节内侧间隙增宽,说明伤后左踝关节内侧半脱位存在。导致被鉴定人伤残的损害后果是外伤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被告的过失行为延长了原告的治疗期,增加了其痛苦和经济负担,导致了原告伤后7个月行手术治疗的不良后果,过失参与度以70%-80%为宜。法院遂判决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三、简要评述
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很明显,主要是未经X光检查即行外固定和未及时转诊。对于X光检查,无论是教科书还是诊疗指南都认为,踝关节骨折手法复位小夹板固定前首先要拍X线片,证实有无踝关节骨折、骨折的部位、性质、类型,有无关节脱位,然后根据踝关节骨折的类型进行手法复位,复位成功后给予小夹板固定并拍X线片确认复位准确无误。在踝关节肿胀消退后及时调整小夹板固定的松紧度,并定时复诊拍X线片确认骨折断端或关节无移位,固定有效。本案中,被告卫生所在未做X光检查的基础上,对患者直接行简单外固定,明显违反了诊疗规范,这一点比较明确。但对于转诊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无论临床医生还是患者,却都比较模糊。笔者在这里为大家作简单梳理。
1、关于转诊义务和程序的法律规定。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院工作制度》第30 条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其次,法律在规定哪些情况下需履行转诊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不得拒绝对患者进行诊疗,《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规定: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务人员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急危患者,无论医疗机是否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均不得拒诊,但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治疗或立即转诊。
2、关于“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理解。如何理解上述两个法条中“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是判断医院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因素。在本案中, X光检查对于踝关节骨折的诊治是必须的,而被告卫生所没有X光检查的硬件条件,一般理性人都可以看出这属于“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范围,被告卫生所直接治疗违反诊疗规范,应及时履行转诊的义务。但是,临床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没有床位、主刀医生出差在外、某台机器设备损坏、药房缺少某种药品,血库没血等等情况,不同疾病患者遇到这些情况时,是否需要转诊,笔者没有找到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应是指对诊疗患者来说不可或缺和无法替代的,如果缺少这项“技术和设备条件”,达不到规范诊疗患者的要求,那么就必须履行转诊义务。而如果这项“技术和设备条件”可能只是更先进或对诊疗患者来说效果更好,那么医生应当向患者进行情况说明,保障患者知情权,但不是必须转诊,也不需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最后编辑于 2018-02-12 · 浏览 2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