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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论尘肺病诊断标准不宜取消“观察对象”

放射科医师 · 最后编辑于 2015-04-07 · IP 四川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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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 10 年零 174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2009年颁布的尘肺病诊断标准执行以来,对于标准中是否保留“观察对象”,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对“观察对象”的定位问题仍有分歧。“观察对象”的定位是个很敏感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从工伤保险角度来看,既然“观察对象”不属于尘肺,就不必考虑补偿问题;但职业医学家们则认为接尘工人肺部阴影改变属于粉尘对工人健康影响的一部分,完全归为无尘肺类有失公平、公正。近闻有关专家已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尘肺病诊断新标准, 删除了“观察对象”。笔者认为,此举极为不妥。
取消观察对象使劳动者失去维权机会:
有专家认为,“观察对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对应情形,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守法、劳动者用法、行政部门执法的难度。有学者指出,“观察对象”实质上是一种职业健康损伤状态,为尘肺病进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阶段。 建立“观察对象”的概念,对于客观描述健康受损状况,加强健康损害的动态管理,准确界定职业病有着重要意义。大量证据表明,尘肺“观察对象”的肺部病理、肺功能等方面与健康者有明显不同。笔者认为,“观察对象”应属于疑似尘肺病。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现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诊断为“观察对象”后不惜采用种种手段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所见,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假如在尘肺病诊断标准中取消“观察对象”,必将使劳动者失去维权机会,使尘肺“观察对象”瞬间“身份漂白”,势必成为社会问题。取消尘肺病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不仅关系到现有“观察对象”的庞大劳动人群,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尘肺病防控未来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尘肺“观察对象”的形成是早期尘肺病诊断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目前除病理诊断外尚无特异性手段确定早期尘肺病,从而导致尘肺病早期诊断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对象”暂时还不宜取消。“观察对象”在执法上的难度是早期尘肺病诊断上不确定性造成的,不能为了执法上易于操作而简单取消“观察对象”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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