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再论尘肺病诊断标准不宜取消“观察对象”

取消观察对象使劳动者失去维权机会:
有专家认为,“观察对象”概念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对应情形,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守法、劳动者用法、行政部门执法的难度。有学者指出,“观察对象”实质上是一种职业健康损伤状态,为尘肺病进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阶段。 建立“观察对象”的概念,对于客观描述健康受损状况,加强健康损害的动态管理,准确界定职业病有着重要意义。大量证据表明,尘肺“观察对象”的肺部病理、肺功能等方面与健康者有明显不同。笔者认为,“观察对象”应属于疑似尘肺病。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现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诊断为“观察对象”后不惜采用种种手段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所见,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假如在尘肺病诊断标准中取消“观察对象”,必将使劳动者失去维权机会,使尘肺“观察对象”瞬间“身份漂白”,势必成为社会问题。取消尘肺病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不仅关系到现有“观察对象”的庞大劳动人群,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尘肺病防控未来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尘肺“观察对象”的形成是早期尘肺病诊断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目前除病理诊断外尚无特异性手段确定早期尘肺病,从而导致尘肺病早期诊断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对象”暂时还不宜取消。“观察对象”在执法上的难度是早期尘肺病诊断上不确定性造成的,不能为了执法上易于操作而简单取消“观察对象”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