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关于酸碱平衡紊乱中“代偿与失代偿”概念的理解
一、关于“代偿与失代偿”的概念,大家所采用的判读标准及应用范围可能不同。有的学者是以PH值是否在7.35-7.45之间为准,认为不在这个范围就属失代偿;有的学者是以实测的继发性代偿值(如本例中PaCO2 30)是否在预计代偿范围内为标准,在预计代偿内则为代偿,反之则为失代偿。
二、关于“代偿与失代偿”概念的应用范围,是只用于单纯性酸碱紊乱还是单纯和混合均可应用。
关于这个概念,在第七版病理生理学上应该是以pH为准的,如果一份血气分析的PH值是在7.35-7.45之间,就应该是代偿性的,如果按这个标准,那么“代偿与失代偿”的概念就应该可应用于所有类型的酸碱紊乱,但是好像在我所看到授课课件中很少有人这么下这么全面的结论,比如会下这样的结论:呼酸合并高AG代酸和代碱,但没有加上“代偿或失代偿”。这可能是习惯的问题吧,或者是对于混合型的没有必要再强调是否为代偿性的。
三、此外,第七版病理生理学说pH在正常范围内可能是酸碱正常,也可能是代偿性酸碱中毒,也可能是同时存在程度相近的混合性酸碱中毒。大家注意下后两种说法,感觉似乎第七版病理生理学有矛盾的地方,如果是“同时存在程度相近的混合性酸碱中毒”导致pH值正常,而且以pH为判读标准,那也应该是代偿性酸碱中毒,为什么第7版教材又把“可能是代偿性酸碱中毒,也可能是同时存在程度相近的混合性酸碱中毒”并列提出呢?!,我想应该是教材特地分别强调下,PH正常可见于正常酸碱,单纯性酸碱紊乱和混合性酸碱紊乱。
不知道自己理解的是否正确,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