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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患病医嘱日饮黄酒4两 法院判医院担20%责任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因长期饮酒患病住院后,医院竟还让其饮酒治疗。由于肝硬化日益严重,市民乐昌玖(化名)以“故意加害行为”为由将本市某三甲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乐昌玖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7万余元。
年近50岁的乐昌玖于2008年7月28日入住本市某医院,入院诊断系患酒精性肝炎、酒精戒断综合征、高血压病,而其病史显示,患者有饮酒史8年,高血压史4年。医院遂以打点滴以及服用药物等方式对其进行治疗,并在长期医嘱上记载“黄酒2两每日两次”。
此后,乐昌玖又因肝硬化日益严重,在本市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支付医疗费9.3万余元。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区医学会、市医学会先后作出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医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2010年9月,乐昌玖向法院起诉称,医院以“酒精戒断综合症”给予自己一定量的饮酒治疗,导致自己出现肝硬化症状。事实上,自己在入院时,已有早期肝硬化及疸道感染指标,而该医院却诊断自己为酒精性肝炎属错误诊断及遗漏诊断。之后,医院再施以错误的饮酒性治疗,直接导致其肝硬化严重的后果。乐昌玖声称饮酒性治疗超出医疗诊疗的范围,属故意加害行为。
涉案医院辩称,乐昌玖的肝硬化系长期饮酒及入院前用药后果所导致,医院因诊疗“酒精戒断综合征”给予乐昌玖少量饮酒治疗,对肝功能仅“可能”有轻度影响,医院承担的责任应在10%以下。
法院认为,该医患纠纷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有轻微责任。法院核实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论证清楚、依据的材料全面客观。至于乐昌玖肝硬化的后果责任,医院给予的保肝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乐昌玖在住院期间肝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系原有酒精性肝炎、肝硬化疾病基础上的发热感染,及服用乙酰氨基酚起了主要加重损害作用;而因治疗酒精戒断综合征,医院给予的少量饮酒可能也有轻度影响,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酌定20%,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文栏目:社会 作者:姚克勤/李鸿光
最后编辑于 2011-07-14 · 浏览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