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关于优质护理基础服务中生活自理能力的讨论
优质服务活动中《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给出明确规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的基础护理内容,特别是一级和二级中又给出根据患者生活能力是否能够自理而区别为A.B两类。在生活能够部分自理中是使用协助这种方式,那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生活自理能力的判定决定我们护理者对患者所给予的帮助方式,是由护士替代完成,还是给予一定的辅助,并努力建立患者自己的生活能力。
同样在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中也提到对于护理级别的判定不仅仅是根据病情还包括生活自己能力。
以上,对于生活自理能力的评定就突显出其重要性,既是用来评定护理级别的标准之一,也是护士参照执行基础护理工作的标准之一,但是对于患者本身的生活自理能力却没有统一的评价系统,试问,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是靠护士或者医生的经验来定吗?
出于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价的考虑应该是科学严谨的,而不是因个人的经验而定,那样的话,每个护士的评价都不能统一,患者也得不到规范统一的护理,护理质量就更谈不上提高了。因此,在我科试行优质护理服务之初,就根据神经内科常用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ADL)”进行评定,得到该患者较为真实的生活能力情况,再结合病情制定所需基础护理的内容与方式。
但是,使用量表仍然存在很多迷惑,所以,特提出,请教各位老师,希望能不吝赐教!
1.生活能力的判断是否需要使用量表评定?
2.我科的量表评定做法是否妥当?
3.脑病常使用的生活能力量表是否也适用于其他疾病的病患?(我科为呼吸内科与神经内科两个专业的科室)
小女子才疏学浅,提出的问题也许不够成熟,还望各位老师见谅海涵!谢谢!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