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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多西他赛案的启示和影响

最后编辑于 2007-06-20 · IP 江苏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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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 18 年零 253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2006年11月6日,上海,Aventis Pharma S.A.(以下简称“安万特公司”)系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是名称为“制备塔三烷衍生物的新起始物和其用途”(专利号:ZL93118203.4)发明专利和名称为“新型丙酸紫杉烯酯三水合物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95193984.X)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两项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多西他赛、多西他赛三水合物的制造方法。安万特公司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瑞”)及上海东信药房(以下简称“东信药房”)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江苏恒瑞和东信药房有权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江苏恒瑞制造“艾素(注射用多西他赛)”产品的行为侵犯安万特公司的上述两项发明专利;江苏恒瑞制作并散发的本案所涉的“艾素(注射用多西他赛)”产品宣传册的行为构成对安万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东信药房销售依照安万特公司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构成侵权。法院据此责令江苏恒瑞停止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东信药房停止销售江苏恒瑞制造的“艾素(注射用多西他赛)”产品;责令江苏恒瑞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安万特公司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江苏恒瑞和东信药房有权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如原、被告在各自的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话,则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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