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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赔偿:医护人员辞职问题的法律解析(三)

发布于 2021-10-11 · 浏览 6446 · IP 天津天津
这个帖子发布于 3 年零 208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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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辞职问题的法律解析(三)


周秀龙

(南开大学哲学博士,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四:关于医护人员外出进修后辞职,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后辞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离职,如何赔偿?

医院为了防止医护人员进修后离职,一般在医护人员进修前都会选择与医护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书》或《外出学习协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协议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协议书》等,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内容:

1.关于进修费用与服务期限的问题:

甲方负责乙方进修期间全额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进修学习费,报销来回车旅费等;报销费用:有的单位要求医护人员毕业后必须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医院给予报销50%—100%学费等。还有,例如:停发工资,待如期毕业获取博士学历、学位后,医院再补发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医院负责其本人学习期间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无论何种原因未如期完成学业,造成提前终止学业或到期不能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期限内未经医院同意改变所学专业的,则视为研究生违约,自动解除研究生与医院的聘用合同,医院也不再补发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与费用相关的是关于服务期问题,一般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服务一定年限方能辞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医护人员学习返院后必须在医院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笔者见过最长要求服务期15年的案例)方可提出调离等类似的约定。

总体而言,针对在医院工作期间考取的定向的硕博研究生,或者出去进修、学习等,都会约定相关的待遇、学费等的报销等问题,当然,也会约定医护人员违约后的违约责任等问题,从医院的角度来讲,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医护人员的学习与进步,这对医院长远发展有利;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医护人员流失,保持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签订这种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同时,约定应当合理,不能过重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可能变成无效条款。

2.关于违约金问题:

关于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有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第23条规定有关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而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有关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均属违法。

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笔者曾经接触的一个案例:医护人员如果单方擅自辞职或为同地区其他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则赔偿医院违约金5万元(天津市河北区某三甲医院要求赔偿20万)。还有一个案例,进修期间医院支付某医护人员工资等共计29717元,其中工资15393元、绩效奖金6669元、住房公积金2388元、养老保险金1743元、进修费1800元、来回差旅费1724元,现该医护人员提出辞职,医院要求支付此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认为付某仅服务1年3个月,离约定的5年服务期还有45个月,医院按约定为其发放了全额工资、奖金、支付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等,该部分费用符合培训费中规定的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5万元明显超过了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绥宁县人民医院支付及缴纳的付某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中,以认定绩效奖金、进修费、来回差旅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用为宜,故付某应向绥宁县人民医院支付的违约金为(6669元+1800元+1724元)÷5年÷12个月×45个月≈7645元。因此,法院支持的判决标准为奖金(无发票)+进修费用(有发票)+差旅费(有发票),而非所有的全部费用。与之类似的一个案例是,笔者曾接触本市三甲医院医护人员离职时,单位要求其返还3年的工资,合计14万元,医院的这种做法应当说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通过以上法院判决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进修费用问题,包括:全额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进修学习费,报销来回车旅费等。同时,一般合同都会约定“违约责任,诸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须返还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福利待遇+社保+住房公积金+奖金+报销学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合同条款约定了违约责任为返还“福利待遇+社保+住房公积金+奖金”,但该约定内容明显加重了医护人员的义务,排除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定此约定内容无效。

很多医护人员读研究生系在职攻读,也就是说上课时候去学校上课,其他时间都需要在医院上班,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辞职,需要赔偿多少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明确其主张的培训费172065元构成为3年在职研究生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代办费及奖金,实际上即该医护人员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而非因培训产生的费用,故医院要求医护人员返还172065元于法无据。

同时,医院方面还认为,医护人员因系研究生在读,所以,在读期间没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说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人民法院认为,即使脱产学习期间,继续教育的劳动者仍有权利享受法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案该医护人员在研究生期间的大部分时间仍在医院正常上班,为医院付出劳动,更应依法享有该期间正常的劳动报酬。

2.至于服务期限的问题,首先这种服务期的约定,例如5年左右,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达到服务时间,可以按照已经服务的期限扣除相关的费用即可。但有的单位约定服务期是15年,这种约定期限明显过长,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对于劳动者而言,这种约定明显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会考虑到培训费用、工作岗位等多因素综合考量,以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3.违约金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高。曾经向笔者咨询的天津市河北区某三甲医院医护人员辞职,因为其和单位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医护人员离职需要赔偿医院20万元,很显然这种约定与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是相违背的。



——未完待续




作者:周秀龙,南开大学哲学博士,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服务部主任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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