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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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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不足引发纠纷 医院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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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yxxj1949
hyxxj1949
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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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一文报道。心里感觉不是味。

什么味?就是前期发帖中说到,按新实施的“民法典”,病人对疾病治疗不满意,总有几条找到索赔依据的,本文就一实例:“医患双方沟通不足”。法院采用司法鉴定中一语。这鉴定书,也是糊稀泥,附上一句无关痛痒“沟通不足”,让患者心理安慰些,法院借此,让患方“满意而归”

而医疗实践中,实际情况很难沟通“满足”。原因,有些人们的认知水平,了解医学发展客观 认知太少,对医学期望太高。

按理说。通过这次新冠疫情,人们对医学应该有所进一步认知。人是斗不过病毒!但疫情稍一缓解,伤医杀医案,又发生了。

这是为什么呢?媒体导向没责任吗?

这案例报道 出来,估计难有正面导向作用,本人看了,就不是味。只会使医患关系更大裂缝。

2021-02-09




举案说法

沟通不足引发纠纷 医院也可能担责

健康报,2021 年 2 月 2 日 星期二(4版)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例】

61岁的陈某自觉视力下降,曾在当地医院行YAG激光后囊切开术。术后三年,陈某到某五官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混浊,右眼后发性白内障,右眼上睑下垂、右眼视网膜裂孔(疑似)”,并住院治疗,行右眼人工晶体置换术和前段玻璃体切除术。术后约半月,陈某在该院检查,右眼视力0.6。术后两月余,陈某右眼视网膜脱离,并在该院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气液交换、硅油注入术。术后8个月,经检查,陈某右眼裸眼视力0.1,矫正视力0.5。

陈某认为,医院在为其治疗眼病时存在过错,非但没有治愈其原有眼病,反而导致了其视力严重下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某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申请鉴定。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最终鉴定意见: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五官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患沟通不足的问题,但与患者右眼视力欠佳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据鉴定结论可知,针对陈某右眼人工晶体混浊的症状,某五官科医院对其行人工晶体置换术和前段玻璃体切除术,手术方案正确,而手术后发生视网膜脱离则是人工晶体置换术的相关风险及并发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避免。因此,陈某右眼视力欠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陈某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难以支持。但鉴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的情形,并最终导致本案纠纷,故酌情判令医院给予陈某经济补偿1万元,并另行承担本案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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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21:06 浏览 : 824 回复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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