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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铁锤将女医生砸成七级残疾!被判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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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kjhg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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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精神障碍患者”



在医院行凶的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8年2月13日,周某某在医院手持铁锤行凶,造成一人重伤(中医科女医生黄某)、两人轻伤(神经外科结算员覃某、保安黄某)。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因怀疑其父亲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医生通过乱开药的方式使其父亲患上尿毒症、肺结核、丙肝等疾病,并导致其与其母亲被传染,遂产生报复心理。



女医生七级残疾


事发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曾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周某某行凶时使用的铁器是铁锤,砸伤了医院神经外科结算员覃某(女)后,又到中医科砸伤了正在工作的医生黄某(女),其中黄某伤势最重,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头部和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下颌骨骨折。覃某头皮挫裂伤。



法庭庭审显示,两名医务人员受伤程度比医院声明描述更为严重。中医科女医生黄某颅骨开放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造成“多等级伤残”。


中医科女医生黄某治疗终结后,其上下颌骨部分牙槽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开颅术后,面颅骨部分缺损,影响面容。经鉴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致使黄某构成七级残疾。


当事人为“精神障碍患者”


经鉴定,周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被鉴定为残疾的黄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


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周某某的家属已代其与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黄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周某某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减轻处罚


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周某某为何仅获刑五年六个月?周某某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份起到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则表示对于周某某“没有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周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周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黄某10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作案手段凶残,用锤子捶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资料来源:南国早报

医学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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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23:18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浏览 : 9445 回复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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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1]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

一级伤残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七级伤残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十级伤残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19-09-07 07:38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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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太轻了,要是我,你可以施暴,我可以选择不原谅,但是我要一直上诉,不是我说,我们国家对于暴力伤医判的太轻,什么踏马人道主义,狗屁,管控不行,纵容犯罪,不喜勿喷。一定要严打,学毛主席,死刑,无期徒刑判起来,让暴力伤医付出十分沉重代价,还医生一个公平,可惜我的一番话只能石沉大海,悲哀啊。我建议对暴力伤医,以暴制暴,大不了丟饭碗,劳资也不是好欺负的,气愤。
2019-09-07 11:43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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