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拷走医生事件讨论贴
拷走医生的法律依据?
限制人身自由、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公安部和警察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去制定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是个什么神马玩意?公安部的内部规定而已。问题就在于,公安部怎么可以越过法律,授权警察,可以随这个警察他自己的意愿,拷走医生?显然,警察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安部的授权是违宪的。
关于“强制传唤”,即使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现行严重犯罪,一个是有事先的一套程序批准(暂且不论这个程序的违宪性违法性),必具其一,而本案,都不符合。医生是在正常工作、警察也没有任何批准手续,因此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违法的,警方的声明是违宪的。要说,任何公民,都有权抵制警察以及任何公职人员的现行违法行为。
无警察的放纵,就没有“医闹”,而医闹的横行,就是警察纵容包庇的结果,这个案例就是一样。
这个案例的恶劣性质在于,任何医闹犯罪份子在医院闹事违法犯罪,医生护士都不能自我保护进行反抗,否则,警察将以“冲突”的名义,拷走你!实际上,这些年来,就一直是这样,所以才有医闹横行。
谁来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拷问国家卫健委!
见网文:《上海警方回应“医生阻止患者插队后被警察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