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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摘眼球 8 年才发现?医院否认,依然责任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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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据中新网报道,山西省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被指「医生误诊摘除眼球,隐瞒患者近 8 年」,同时爱尔眼科医院否认摘者眼球。

随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未明确患者左眼球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判定医院和患者各承担 50% 责任,医院赔偿患者 34 万余元。


丁香早读转载此事件后,收到众多读者后台反馈,许多读者表示对患者指控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等存在许多疑问:

为什么患者对于摘除眼球完全不知情?真的会过了 8 年才发现吗?为什么不确定医院摘除眼球,法院却判决责任各半?……



事件经过梳理

1. 患者于被告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

据中新网报道,2010 年 6 月 28 日,患者小胡(化名)因左眼不适,前往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并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院方于次日对患者行「左眼眶内肿物摘除术」。

2010 年 7 月 12 日,患者出院。


2. 患者于另一医院就诊,再次接受手术

2011 年 4 月 11 日,患者因「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接受「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肿瘤切除术」,并于 4 月 29 日出院。


3. 患者出院 8 年后,发现左眼摘除

2018 年,患者在一次检查中「意外发现左眼眼球被摘除,且被安了假眼球」,认为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所为。



4. 被告医院出具 B 超资料,否认摘除眼球

该院医务副主任崔蕾否认患者指控:「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过眼球摘除手术。」

崔蕾向中新网记者提供的患者住院期间病历显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对患者的术后检查及 B 超检查,皆证明在该院住院期间,患者的左眼球未被摘除。

「这些病历资料都是没问题的,如果患者认为有篡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鉴定。」


5. 患者上诉并要求赔偿

2018 年 6 月,小胡将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159 万余元。


6. 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眼球摘除不明确,责任各半

2019 年 4 月 4 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等,但并未明确患者左眼球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

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和患者各承担 50% 的责任,医院赔偿患者34万余元。



理清事件经过后,我们来讨论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


替换假眼后,真的会 8 年才发现吗?


据中新网报道,患者是在 2018 年的一次检查中「意外发现左眼眼球被摘除,还被安了假眼球」,这也是促使患者上诉的重要原因。

部分媒体甚至在报道时,直接将标题取成「惊呆了!医生误诊摘除眼球,且隐瞒患者 8 年!」十分吸引眼球。

那么,存在「替换假眼 8 年患者不知情」这样的可能性吗?

根据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提供的患者《手术同意书》,在手术并发症及危险项标明了「肿物需与视神经一并切除,术后无视功能」。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提供的患方《手术同意书》

范丽芳 摄,图源:中新网



也就是说,由于患者术后左眼会失去视力,确实无法通过「左眼有没有正常功能」这一点来判断有无摘除眼球。

那么,除了左眼视力方面,其他的手术流程、术后护理等,都无法让患者意识到眼球摘除的事实吗?


眼科主治医师罗荃向丁香园介绍了眼球摘除、义眼安装的相关内容。


1. 医院程序

从医院程序来看,眼球摘除在属于极高级别手术,在很多医院甚至属于「特种手术」,在开展前需要经过该院医务科报批,由医务科审核患者是否知情同意、科室主任是否批准等。

与其他一般级别手术相比,眼球摘除手术的开展流程要繁琐得多。因此,医生「擅自摘除患者眼球」的可能性非常小。


2. 手术流程

从手术流程来看,安装义眼并非「一步到位」的手术。

首先,患者需要接受手术,去除原本的眼球组织,并在原本眼球的位置植入义眼座,也就是用来安装义眼「底座」。

其后,由患者自身眼部软组织(结膜、肌肉等)生长、包裹义眼座。

经过一段时间,待义眼座安装、周围组织包裹完成后,患者需要再订做义眼片。义眼片材质一般为塑料或玻璃,呈一定厚度的片状,镶嵌在眼皮中间。

因此,完成义眼安装的步骤较为复杂,且需要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高的患者参与度。


3. 术后护理

在术后护理方面,在完成义眼片定制后,患者也需要定期取下进行清洗。在某种程度上与配戴隐形眼镜类似,只是义眼片不透明,面积也更大,比隐形眼镜明显许多。


一名眼部黑色素瘤患者取下自己的义眼

(图虫创意)



基于以上原因,从专业角度来看,患者几乎不可能存在「被安装假眼 8 年但毫不知情」的情况。



为什么医院被判 50% 责任?


根据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提供的信息,医院否认了「摘除患者眼球」的事实,并且提供了患者术后检查及 B 超检查,都证明在该院住院期间,患者的左眼球未被摘除。

在法院的判决声明中,也表示「未明确患者左眼球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

既然无法确定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了患者眼球,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医院和患者各承担 50% 责任呢?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法院裁决的责任是什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永泉律师告诉丁香园,我国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民事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根据目前国内的司法习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需要接受第三方鉴定,只有不具备鉴定条件下才不做鉴定。

而目前医疗司法委托鉴定主要包括 4 项:诊疗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患者承受的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患者结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

当患者提供了这 4 大项的委托鉴定的同时,就意味着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将不在原本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进行裁定,而是按照更高级别「医疗损害纠纷」来进行裁定。

也就是说,虽然患者最开始的上诉契机是「被摘除眼球 8 年不知情」,但法院进行责任裁决时,将不仅仅针对「是否摘除眼球、患者是否知情」进行裁决,而是进一步包括了医院的全部诊疗行为是否合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时讨论「患者是否真的不知情」,在法院裁决本案时,已经不是最重要的问题。



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合规?


我们已经了解法院裁决的责任范围,那么,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合规?

根据法院委托的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的鉴定意见:

一、院方对小胡的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手术前交代仅仅是切除肿瘤,未交代切除视神经;

二、院方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中有关会诊的规定,手术者为外阜执业医生,其执业注册地点与实施手术所在机构地点不符;

 三、院方违反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生仅以小指伸入眶内球后探查,对病变波及范围掌握不全面;

四、院方缺乏治疗眼眶疾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诊断眼眶病的检查设备。



张永泉律师告诉丁香园,对于鉴定意见第 1 点「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如果只存在侵犯知情权,考虑到不存在「因为患者不知情,导致患者出现不良临床后果」的因果关系,一般法院判定院方责任比例较低,甚至可能无责补偿。

而根据鉴定意见 2~4 点「手术医生执业注册地点和手术所在机构地点不符」、「医院对病变波及范围探查不全面」、「医院缺乏治疗眼眶疾病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诊断眼眶病的检查设备」,表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存在手术方式、专业资质等问题。

结合患者「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因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接受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肿瘤切除术」的病史,鉴定意见可能判定: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患者出院后的再次手术经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法院裁定医院存在 50% 责任,主要是基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本身手术方式、专业资质不足的问题。


 

眼球到底是谁摘除的?


对于委托鉴定结果及法院裁决结果,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提出异议。

据中新网报道,该院医务副主任崔蕾表示「正在商议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医院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患者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出院后,其他就诊记录。

在患者的就诊经历中,确实存在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以外的就诊、手术经历。

对于患者为何选择上诉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而非后续治疗的山西省人民医院,张永泉律师告诉丁香园,当事人经过多次医疗行为后,有权利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起诉。

至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提起上诉的结局,张永泉律师表示,如果进一步调查后续患者诊疗经历,确实有助于拉入更多医疗主体,明确责任。


但考虑到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本身诊疗行为存在问题,法院原本裁定该院的责任,后续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谁来保证医生能「专心看病」?

综上,本文开头的疑问基本得到解答。


概括一下,从医学专业角度分析,患者提出的「被摘除眼球 8 年毫不知情,直到检查才意外发现」,基本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但从法律裁决角度来看,无论患者最初诉求是什么,无论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有无摘除眼球」或「患者全程对此是否知情」都不再是本案重心。

法院在裁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将全面考虑医院整个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失误。如果发现医院存在医疗错误,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本案判定责任各半的原因。

医疗机构诊疗过程存在错误,承担责任无可厚非。



但这种「宣称被摘眼球 8 年不知情上诉医院」的案例,也难免让人感到心情复杂。

张永泉律师告诉丁香园,在他的从业过程中,看过许多医院知情同意书,很多都是 2000 年前后的定稿,用了近 20 年。

而这 20 年间,统计学的成果、医学的进步、法律的变化,都没有在医院使用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中体现。

张永泉律师坦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体现了医疗行业整体对这方面的漠视。

那么,这些本来应该「同时保障医患双方权利」的文书,在其他各学科都已经进步的同时,应该由谁来确保这些文书「依然能够同时保障医患双方权利」?

显然,这不是一线的临床医生能直接改变的。

但医疗诉讼带来的压力,却是层层向下,直接影响一线临床医生。


那么,谁来保证医生能「专心看病」?

极端一点来看,这一案例是否会让一线医生为了规避潜在风险,选择在日常花费更多精力,全力证明自己的「诊疗资料」本身没有任何差错?

越来越谨慎的文书工作、越来越繁杂的检查、越来越多的流程手续……取代了「看病」本身,成为临床工作的主要内容。

当医生不能「专心看病」时,这样的案件不会变少,只会更多。而这是医患双方都不愿看到的。




致谢:感谢中山大学眼科学硕士、杭州艾凯眼科主治医师罗荃,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永泉律师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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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15:17 浏览 : 7772 回复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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