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某三级乙等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于2011年7月初在被告医院建立孕妇档案,之后定期进行孕检,期间患者告知相关医务人员其系特殊血型(Rh阴性B型血)。同年8月7日晚8点,患者在被告医院产下女儿,之后患者大出血,院方因未提前储备血源,无法为其输血,导致患者失血过多而死亡。
二、法院判决
患者在被告处进行诊疗活动时,已向相关医务人员告知其既往病史及血型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提前储备血源,致患者在产后大出血时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