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国家公派博士联合培养项目的一些疑问
本人2014年12月获得到美国学习的机会(当时是国内在读博士二年级,是家里自费去的,美国的老板给开了一个两年的DS-2019表,即有效期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11月)。而到2015年6月我申到了CSC(资助期限12个月),7月份回国处理留学基金事宜,8月再次回到美国(CSC正式派出时间为8月,即资助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
我目前遇到两个问题:
1.我国内的正常毕业时间是2016年7月(六月初答辩,估计五月份要回去了),但是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时间还没到,我能不能答完辩再回去继续CSC的program?还是我一回去就算提前结束了CSC?提前结束CSC会有什么不良影响呢?
2.我国外的老板希望我获得博士学位以后能继续多做一年的博士后,如果她愿意把我的2019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我能否在2016年7月回国答辩取得博士学位以后续签我的VISA(第一次签的VISA在2015年11月就到期了)。这样做是否会违背CSC的“完成学业后回国服务两年”的条例(我只是想延后回国服务的时间,并无打算移民,只是想在这边完成1个J1的program)。我的DS-2019没有过期,CSC或者政府能否限制我申请VISA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