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相对保留时间的可接受范围
自拟质量标准有关物质项,系统适用性试验采用含多个杂质及主成份的混和对照品进样,再根据相对保留时间对各杂质定位,我们用不同品牌或同品牌不同批次的色谱柱做出来的杂质相对保留时间不是很稳定。请问:相对保留时间可接受范围是多少,±5%或更大,规定出自哪里?谢谢
自拟质量标准有关物质项,系统适用性试验采用含多个杂质及主成份的混和对照品进样,再根据相对保留时间对各杂质定位,我们用不同品牌或同品牌不同批次的色谱柱做出来的杂质相对保留时间不是很稳定。请问:相对保留时间可接受范围是多少,±5%或更大,规定出自哪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