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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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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首页  >  卫生事业与医院管理版   >  =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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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美国为什么没有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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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卓卓忱忱
卓卓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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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7年零312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在美国如果患者堵着医生或医院的门闹事,那就是刑事犯罪,医院马上可以报警,警察会首先把闹事者带走。所以,在美国患者都是比较理性的,要通过律师去跟医院或医生的律师来谈。一般情况下,医院内部傻事务室或者是医院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是不出庭诉讼的,医院一般会将案子外包给比较信得过的有长期合作的律师可能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但是不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关联。
在美国,出现医疗纠纷必须走法律途径,国为美国的法律很健全,比如怎么计算赔偿数额,法律规定好了计算公式,什么样的情况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基本上是可以预期的,所以基本也不会发生通过医闹提高索赔数额的情形。美国法律规定,患者的病历信息是属于患者个人的,患者如果要求医院提供病历,或者要求诊所提供病历,医院有义务和责任在30天之内必须提供病历。在美国90%以上的案子都是“和解”解决的,因为在出庭之前有一个证据交换的过程,双方律师必须把自己的证据和专家证人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对自己一方的胜算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估,打官司确实是一个特别耗时、耗力、耗钱的过程,所以知已知彼以后他们就和解了。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是,即使医院无过错,只要患者闹起来,医院也得赔,法官也不懂医,他们认为医院很强势,患者很可怜,所以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也好,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反正到最后是有理没理都要赔。而美国的情况是,要医院或医生有过错才赔。而且患者能够得到医疗损害赔偿也并不是很容易,因为必须先证明医院是否严重偏离了诊疗规范,或者存在过错、过失或者有主观上的恶意。如果仅仅是因为患者自身的反应,或者是对植入的材料不适应,或者是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这些都是不能赖医院的。因此,美国的法院也不会很轻易地判医院或者医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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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0 16:06 浏览 : 9301 回复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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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卓卓忱忱
卓卓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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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楼
不是说美国什么都好,但其在科学管理和以人为本方面确实需要我们学习。从医学技术到医院管理我们先进的、科学的、规范的东西大部分都从美国学来的,这不能否认。我们学习好的东西没有错,这会提高我们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受益的还是老百姓和我们自己。为什么不学呢?为什么不提呢?
2013-03-28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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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卓卓忱忱
卓卓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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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楼
在美国,医患纠纷的主体是多元的,比如说可以是医生、麻醉师、护士、药师、理疗师甚至是实习医生。医院也可能成为被告,但是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医生不是该医院的雇员。医生怎么可能不是医院的雇员呢?在美国,医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自己开一个诊所,或者是每星期一、三、五在A医院,二、四、六在B医院,或者是在两三家医院甚至更多家医院间轮转。那么,怎么确定医生到底是不是这家医院的雇员呢?有几个判断标准,比如,如果医院能够控制医生的工作时间或休假时间,或者医院能够制定医生的收费标准,那就可以认为这名医生是该医院的雇员。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患者被送到急诊室里抢救的时候可能已经昏迷,患者本人无法知道医生是不是该医院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损害,很有可能要由医院承担责任,因为患者不知情。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医院和医生的责任是分开的,医院在患者入院填写的表格上就会明确地告诉患者这位医生不是医院的雇员,如果出现了损害,医生要自己承担责任。在美国,每一位医生,尤其是专科医生,包括麻醉师,都必须购买个人执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然,医院也要购买保险,但是医院是医院的,医生是医生的,两者分得很清楚。出现纠纷之后,一旦患者认为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过程有问题,患者会先聘请一位律师,通过律师对医生或者对医院提出主张。
2013-03-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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