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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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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话题已被移动 - whenhye , 2007-12-2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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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 [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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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丁香通讯员
丁香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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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13年零58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2007年11月29日08:0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6589894.html
11月28日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调查结论,认定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自此,备受关注的孕妇死亡事件告一段落。
  虽然悲剧已经落幕,但人们的思考还在延续。假如再有一次孕妇事件,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吗?当法理和伦理再次发生冲突时,医生敢于冒险吗?患者能够受益吗?这似乎仍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两条生命的代价,并没换来一个令人安心的结果。
  应该说,绝大多数医生是有良知的,他们身怀仁心仁术,履行着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是,面对类似事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他们常常处于法律与道义的两难抉择中,既痛苦,又无奈。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选择权和处分权,灵活面对制度的要求,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临法庭败诉、高额赔偿的风险。
  2005年,面对大出血的产妇,云南一家医院在无血可用的情况下,接诊医生不顾“不得私自采血”的有关制度,果敢地自己献血抢救了患者,保证了母婴平安。但事后,这名医生非但没有得到表扬,反而被有关机构“判定”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如果这样的判定依然存在,如果主动担当的医生既得不到道义的支持,更得不到相关制度的保护和“赦免”,我们又能期望多少医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撑下“铤而走险”?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医生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作出利于患者而非自己的选择,不仅需要足够的勇气胆识,更需要坚实的法律后盾。
  因此,当我们反思这一事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拷问医生的道德上,而应把目光放在制度建设上,思考我们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处置类似问题时,如何为生命和医学伦理留一扇温情之门。因为只有这扇门洞开了,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是,究竟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医生的冒险抢救行为很难得到法律认可。又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现实中,医生能否真正完全免责,尚有不少争议。
  其实,孕妇死亡事件并非一个极端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各部门都应认真反思,以避免“哀之而不鉴之”的悲剧。对于法律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思考如何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问题。尽管还有很多待解的难题,但反思毕竟是社会进步的第一个台阶。这样,孕妇的血才没有白流,医学的进步才能更有保障,生命的尊严才能更加彰显。
  《人民日报》 ( 2007-11-29 第0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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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2:05 浏览 : 40822 回复 : 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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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同意楼主说的大部分医生还是有良知的,他们都是身怀仁心仁术的人,只是迫于国内的医疗环境,让医生身不由己,还是希望国家**相关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毕竟每一位孕妇都是希望听到自己孩子的第一生啼哭声音的!!
2007-11-2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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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情人有情,法是人规定的,但人不能死抓法不放手!否则一切都是死的。何来和谐社会呢!
2007-11-29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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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缺陷和愚昧的“老公”,医生和医院都已尽到责任了,法制社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包括伦理,当务之急是修改法律,给医生必要的法律支持。中央政治局刚刚第一次集体学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共中央总书记***强调,必须增强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http://news.sina.com.cn/c/2007-11-28/222714407987.shtml)因此,白剑峰同志在人民日报的以下文章与***同志的要求相距甚远,其中内容不客观(如在美国哪几个州可以”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在社会上造成对医生很负面的影响。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6579564.html
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人民时评)

白剑峰

《人民日报》 ( 2007-11-27 第11版 ) 【字号 大 小】【打印】【关闭】

  一名孕妇难产,其丈夫竟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北京朝阳医院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死亡。日前,孕妇的母亲准备起诉其女婿。由此,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争论。
  悲剧发生后,人们都在追问:究竟是谁让两条生命陨落?从法律上看,医院“不签字不手术”的做法没有过错。当医生明确告知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后,患者家属依然拒绝签字,医生只能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但是,从伦理上看,医生尽管遵守了制度,但却眼睁睁看着生命凋亡,其做法显得冷酷无情。
  在现实中,法理和伦理发生冲突并不罕见,即合法的不合理,合理的不合法。今年4月,内蒙古包头市某村就发生过类似的悲剧:一名产妇在手术台上急需输血,可医院却没有血库,家属提出自己献血应急,但医院却以“私自采血违反制度”为由,拒绝了家属的请求,产妇最终死于大出血。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在制度与生命之间,我们必须坚守一条底线: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我们应当将制度的价值指向以生命为本的理念上,而不是用在规避风险上。任何法律制度的执行,都不能以漠视乃至牺牲生命为代价。否则,就背离了法律制度的初衷。
  在手术签字方面,各国的制度不尽相同。在美国,遇到紧急救治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里。3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就可决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在我国,“手术签字”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执行者是否可以赋予制度更人性化的内涵?例如,当患者无法作出理性选择时,医生可以代为作出最优选择,而不应让制度束缚住手脚。因为制度是冷的,而血是热的,人的尊严不能匍匐在制度的脚下。只有让人的尊严挺立,制度才更有生命的温度。
  尊重生命,是医生的第一道德。因为医学不是一门纯技术,而是人类情感的延伸。技术与人文是医学的两翼,没有技术,医学没有躯干;没有人文,医学没有灵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医生见死不救,都是有悖医学人文精神的。
  当然,医学也是一门探索科学,而探索则意味着风险。在生死边缘,如何让医生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利于法庭举证的选择,这不仅取决于医生自己,还取决于社会大环境。如果医患互信,医生往往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如果医患互疑,医生则过度防卫,不愿冒险。


《人民日报》 ( 2007-11-27 第1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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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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