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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丁香园虚拟社区基本规则——新进会员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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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天
天天
神经科

丁香园荣誉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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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18年零262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一、总则
丁香园论坛(www.dxy.cn/bbs)是独立、纯学术、非经营性的论坛。本站自2000年建站以来,一直倡导知识的交流与共享。希望以一份微薄力量,为国内医药学和生命科学领域学术水平的提高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丁香园论坛不涉及政 治话题,敬请各位网友谅解。

丁香园会员参与本论坛讨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会员单独承担发表内容的责任。

二、丁香园论坛严禁发表以下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共 产 党及其领导人的言论;
3、宣扬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邪教的言论;
4、宣扬暴力、迷信和****的言论;
5、教唆犯罪的言论、技术资料;
6、侮辱、中伤、恐吓他人的言论;
7、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
8、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任何会员一经发现在丁香园论坛发表上述言论的,除删除帖子、取消会员资格外,我们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执法机关的调查。

上述规则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以下行为属于违例:
1、发表内容与本讨论区主题不符(讨论区主题请参阅论坛首页讨论区简介);
2、同一内容同时提交两个或以上讨论区;
3、在技术类讨论区讨论盗版软件、注册码、软件破 解 ;
4、纯属灌水,
5、未经同意张贴任何形式广告;
6、重复注册;
7、使用多个ID一拉一唱演双簧,骗取积分。
8、其他违反特定讨论区规则的行为;
9、短时间内大量发布转贴内容。

凡属违例行为,管理员或版主有权编辑、转移、锁定甚至删除帖子,并视情节轻重扣除个人积分,以示警告。屡屡违规者,管理员将注销其注册名并阻止其登录IP.

四、关于注册
丁香园论坛的注册是免费的,注册过程非常简便。本论坛建议每位网友只使用一个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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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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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文明、不健康之名字及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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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图形符号名字。 

7、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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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主题的帖子最好发在同一个话题之中,也就是以跟帖的形式发表,以方便查询与整理。

3、禁止以各种方式故意上提帖子!(包括发布无意义回贴,以及重复内容帖子等)如有发现将坚决删除相关论题。

4、在讨论过程中:
a、如果发生争执,务请各方克制,禁止使用过激性语言;
b、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不虚构,不夸大;
c、鼓励发表个人见解,借用他人理论应尽量注明来源,以避免误会;
d、理论联系实际,与网友分享经验,互惠互利。

五、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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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为了维护本网站及会员的利益,我们对于以下帖子也会予以锁定、转移和删除的处理:
1.在丁香园发布招聘信息与丁香园自身人才需求相抵触,如招聘版主、医学编辑,兼职全职翻译、医学相关书籍编辑等。
2.未经许可的任何形式的问卷调查。
3.未经许可的其他网站宣传。
4.未经许可并带用盈利性质的宣传。
5.人才猎头招聘公司或网站发布的信息。

六、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丁香园论坛,未尽事宜将逐渐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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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23 12:34 浏览 : 118465 回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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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网络 编辑于 2018-04-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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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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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 编辑于 2004-07-0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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