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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挺多,篇幅挺长,把我认为关键的地方标记一下,感兴趣的站友来看一看,议一议!
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人社〔2015〕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现将《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暂实行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照护保险费用征集、使用和经办管理。
  第三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是指具备接收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人员的医疗服务、养老和护理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经评定符合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条件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照护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四条医疗照护保险待遇遵循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1.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2.因疾病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符合启动医疗照护保险病种条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3.癌症晚期舒缓疗护患者。
  4.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五条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评定标准(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1.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含等于)40分的人员。
  2.按国家《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符合一级护理条件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3.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卡氏评分KPS)低于(含等于)50分的癌症晚期患者。
  第六条 根据医疗照护保险需要,探索建立医疗照护保险照护项目范围,并实行按日包干及按项目范围限价的方式管理和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享受短期医疗照护保险待遇的病种名单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以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有关规定实施医疗照护工作,并分时段记录医疗照护过程,实现医疗照护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设定参保人员医疗照护专区,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医疗照护服务质量,降低医疗照护成本。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九条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医疗照护待遇手续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医疗照护保险管理部门(科、室)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或网上审定后,即可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享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人员每次待遇审批期为半年;因疾病享受短期医疗照护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照护待遇享受期与住院治疗医疗一级护理期相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病情好转或其他原因需停止医疗照护保险待遇的,可随时办理医疗照护保险结算手续。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按照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及时与参保人结算,并打印《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需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者延续医疗照护保险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申报。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医疗照护保险费用按照实际医疗照护日实行按日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结算。护工劳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等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市市场抽样平均价格或市政府采购平台采购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与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照护保险费用对账单报送至市或所在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医疗照护保险结算实行协议保证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应于次月25日前将核准的应由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照护费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其余10% 留作医疗照护保险协议保证金,年末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对拨付的包干金额应统筹使用,并严格按照协议(包括协议补充条款)内容和标准提供医疗照护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限制参保人员合理的医疗照护需求。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在医疗照护期间所有费用明细,并按照参保人员在床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个人自负部分,不得伪造医疗照护项目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第十九条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按医疗保险规定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因疾病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同为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的患者除可同时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外,其他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医疗照护期间,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使用医疗照护保险项目范围内的医疗照护项目,因个人等原因确需使用项目范围外的项目,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癌症晚期需进行舒缓疗护的,按照癌症晚期舒缓疗护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设立医疗照护保险管理部门(科、室),配置办公场所,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按协议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组建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照护队伍,实行定岗管理。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及时将上述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当根据人员、设备等情况以及承办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确保参保人员医疗照护服务质量,原则上每位专业护工同期管理的医疗照护人数应不少于3人且不超过5人。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加强医疗照护保险参保人员管理,建立医疗照护档案和分时段照护记录,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建撤床登记簿和在床人员一览表。医疗照护结束后,应将参保人员的《申请表》、《评定量表》与在床期间的医疗照护记录、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人员和医疗照护治疗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定点医疗照护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在与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月结算的拨付额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通过伪造病历、降低评定标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医疗照护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医疗照护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医疗照护资格。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在“应收医疗款”下设“医疗照护费”科目。参保人员在结算时,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以医疗费收据记账联和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费用《结算单》中的统筹支付总额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医疗照护保险费”科目借方核算;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款时,以“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拨付单”为记账依据,在“应收医疗款医疗照护保险费”科目贷方核算。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结算医疗照护保险费时,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如实一次性开具医疗费收据交患者,收据内容要详细注明所有费用总额以及项目明细分类汇总,同时还应列明医疗照护统筹支付和个人自负额。
  附件: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
  2、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申请表
  3、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待遇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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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12:13 浏览 : 2117 回复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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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长期护理产业逐渐在各国兴起,颁布了一系列长期护理法案。目前国外老年长期护理产业已发展起较为完善的体系与模式,针对长期护理的筹资机制的不同,可将目前长期护理服务划分为国家保障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型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型长期护理三种类型。国内有山东青岛2012年在全国率先试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东营、潍坊、日照、聊城4市开展试点,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四个渠道:医保基金、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可从医保个人账户划拨)。
2015-05-13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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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失能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难题,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优化医保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建立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基本原则
  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在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实施,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合理测算、稳妥起步,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保障对象与统筹层次
  (一)保障对象。医疗照护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医疗照护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二)统筹层次。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网络系统。暂实行分级经办,市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三、资金筹集
  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单独缴费。
  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和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两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出现超支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办法。
  (一)医保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5个百分点,列入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划拨一次性启动资金。2015年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可用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各级政府根据当年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资金支付
  (一)支付范围。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指在养老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除外)、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舒缓治疗费用等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办法。对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社会平均医疗照护标准制定包干协议,确定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标准。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照料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服务的,实行按病种补偿,病种范围另行制定。
  (三)支付标准。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偿比例为90%,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80%。
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接受短期医疗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补偿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类别和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补偿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四)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照护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照护机构
  (一)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确定。经各级卫生、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养老和护理等机构,符合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基本条件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基本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备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基本条件的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照护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舒适的医疗照护服务。
  (二)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管理。定点医疗照护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或者已经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医院、疗养院、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积极开展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业务。
  六、符合医疗照护保险待遇的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参保人,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医疗照护保险标准的,可申请在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由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相关费用。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运行情况,稳步扩大保障范围,适时将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参保人纳入医疗照护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可对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定期复审,对不具备医疗照护条件的停止享受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医疗照护保险作为各级政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长春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二)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照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民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并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资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医疗照护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照护保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资金筹集、人员认定、待遇支付等环节的管理,杜绝骗取医疗照护保险资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培训,提升照护水平。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探索建立面向市、省乃至全国的医疗照护培训机构,培训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照护人员队伍。建立完善医疗照护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医疗照护服务质量。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医疗照护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提高社会荣誉感,推进医疗照护保险事业发展。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市本级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在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可先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试行,稳步推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2015-05-07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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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启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试点
2015-04-30 16:36:01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4月30日电(记者姚湜)30日,吉林省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暨长春市试点正式启动。预计长春市2015年享受医疗照护保险的总人数将达到10万人次,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25亿元。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金华介绍,吉林省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参保人群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不再重新界定;缴费方面,企业和个人均不再另行缴费。
吉林省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两方面重点。一是长期失能,入住定点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符合规定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90%、80%。二是短期失能,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接受短期医疗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按照本人参保类别和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适度补偿。
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疾病和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医院或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的康复和护理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原标题:吉林省启动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试点)
2015-05-07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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