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检索系列讲座

第一节 专利基本知识
一、概念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专利从法律上来说是一项产权,产权有三种:动产权、不动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叫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劳动者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智力劳动成果主要指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文化知识等精神产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因为进行智力劳动需要耗费心血并投入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所以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是具有价值的;另一方面,智力劳动成果还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而这种成果又具有使用价值,所以智力劳动成果应当作为商品加以保护。
但我们知道,智力劳动成果是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它没有一定的形体,也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表现为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智力劳动成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仅是表现智力劳动成果的载体,绝不是智力劳动成果本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是其载体难以包容和体现的。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品的财产权,保护这种财产权免受侵犯就不象保护有形财产权免受侵犯那么明确、那么容易实现或做到。所以为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通过特殊的法律措施。所以就产生了不同以往的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在与商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patent right);与商品销售活动密切关联的商品标记方面出现了商标权;在文学艺术创作及科学作品以商品形式流通的领域出现了著作权(copytright);这些法律形式最后逐步扩大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分为两部分,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⑴著作权(Copyright):也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
⑵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工业产权包含的内容有:专利、商标等。
(二)、专利(patent)
专利是指一个国家授予创造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包括专利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专利通常包括三个涵义:
(1)专利权(patent right),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
(2)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patent technology)。
(3)专利文献(patent document/literature)。
专利权是专利的核心,亦称独占权、垄断权,专利权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一定期限的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享受这种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要受到法律追究。
(三)、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发明人就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以此作为公开其技术的交换条件,同时又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有偿转让。其作用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权益、鼓励发明的技术公开、促进竞争、激发人们的创造精神、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其特征是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四)、相关的专利概念
1、基本专利: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最先的一个国家申请的专利。
2、同等专利:指发明人或申请人就同一个发明在第一个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
3、同族专利:某一发明其基本专利和一系列同等专利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它们构成一个专利族系,属于同一个族系的专利称为同族专利。
4、非法定相同专利:第一个专利获得批准后,就同一个专利向别国提出相同专利的申请,必须在12月内完成,超过12个月的则成为非法定专利。
二、专利的特征
(一)、排他性(独占性):专利权与其他产财权不一样,一项发明的专利只能授予一次,具有独占性,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等具有独占性。
(二)、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获得专利权,那么,权利人只有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或排他权。
(三)、时效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专有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三、专利的基本法规( http://cn.chinantd.com/c-iplaws.html )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专利权的正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法由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两次修正,目前共有八章69条。
四、专利类型
根据专利的保护对象及特性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包括对产品、方法或其他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等;方法发明如制造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相比,其范围较窄、创造性较低,俗成“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关,并以产品作为它的载体,它只涉及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而不涉及技术思想。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范围明确。
五、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授予
专利的申请采用书面请求原则、先申请与先发明原则和单一性原则,专利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等审查方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合格并授予专利权。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公布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十八月内予以公布)——实质审查(3年内)——授权公告、授予专利权。
六、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⑴实质性条件(专利性)
1. 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必须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技术。
2. 创造性,与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 实用性,是指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除上述实质性条件外,专利申请文件还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有关形式条件:
⑵形式条件
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须的文件格式和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求、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等。
七、专利国际合作组织与有关条约
(一)、《巴黎公约》和巴黎联盟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883年在巴黎签订,后修改过6次,现行版本是1967.7.14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我国1985.3.19正式加入,是第95个成员国。推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优先权(Priority)原则和专利独立(Independence of Patents)原则。
2、巴黎联盟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Paris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由参加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联盟。
(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
在Paris Convention原则的基础上缔结的专利领域的专门性国际条约,由WIPO国际局管辖。1994.1.1我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PCT对Paris Convention起补充作用,是巴黎公约下属的一个专门性国际条约。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1970年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第90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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